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北京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北京专门打刑事案件的律师北京刑事诉讼律师咨询等服务,欢迎您来电咨询!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13911271820
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13911276385
一文读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罪与罚”-北京有名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专门打刑事案件的律师_北京专业刑事案件律师_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刑事诉讼律师咨询-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首页 > 律师答疑 > 一文读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罪与罚”
 
【特别说明】
本律师团队发布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鉴于案件及当事人隐私之考虑,对案件及当事人隐私情形已做相关技术处理,案例所涉及的当事人名字和单位名称均为化名,无辨识度,仅对案例专业法律问题进行呈现。
 
一文读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罪与罚”
发表时间:2022-10-02
 
 

一文读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罪与罚”


[法条链接]


《刑法》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违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应当依法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了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职业化、技术性特征,专业化程度较高、行为隐蔽性强,为情节犯。


二、历史沿革


对于证券市场信息违规披露的刑法规制,1997年刑法第161条规定的罪名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二是扩大了披露对象范围,从原来的财会报告扩大到所有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三是增加了情节犯的规定,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构成本罪的一种类型。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本罪的情形,并提升了本罪的法定刑,将定额罚金制修改为不定额罚金制: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两档刑,第一档刑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正逐渐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刑事治理,以行政处罚为重心的局面正逐渐转移至刑事追责占更为重要的地位。这与“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彻底“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的金融政策相契合。
图片


三、立案标准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梳理上述列举的追诉情形,笔者可将其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系行为后果类,如造成股东、债权人等直接经济损失,致使股票、债券等被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以及致使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另一种是行为情节类,如虚增虚减资产、利润,盈利亏损颠倒披露,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以及多次虚假披露等。


四、不起诉案例号及理由


1.吉市检刑检刑不诉〔2018〕4号


不起诉理由:吉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法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偿还全部债款,挽回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吉林**集团有限公司及原法人成某某不起诉。


2.沪检二分金融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多次为三家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其实施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3.绵检诉刑不诉〔2018〕2号


不起诉人理由: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虽然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但某某公司却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五、无罪裁判理由


(2018)zui高法刑再4号


无罪理由: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市公司因虚假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对股民造成损害而签署的民事调解书,只体现了公司的意愿,未能体现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人的真实意愿,给股民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3.停牌系主动申请,不属于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也没有造成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的后果。4.股票自停牌日下跌,但短期内回升超过停牌日价格的,不宜认定已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


六、律师观点阐述


梳理上述不起诉与无罪理由,可简要概括为一下四方面:

(一)涉案当事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

(二)涉案当事人主动自愿偿还全部债款,挽回损失。

(三)涉案当事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本身不符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不同理由的占比分析可知,第四点或将成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案件刑事辩护的重要突破点。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违规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2)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zui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3)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4)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5)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6)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二条)





返回上一页
【版权声明】
本律师团队发布和推送的案例及文章,部分来源于本律师团队,部分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相互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案例及文章发布和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供稿来源标注错误或因疏忽造成漏注,请联系本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经核实之后将予以删除或作其他妥善处理。
 
 
友情链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徐艳妮律师团队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711763137

办公手机: 13911276358
办公手机: 13911271820
办公邮箱: beijingyingkelawyer@163.com
探索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律师答疑
联系我们
探索
北京总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至25层。
邮政编码:100020
办公电话:13911271820
©2022 版权所有: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备案号:津ICP备2022004203号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北京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北京专门打刑事案件的律师北京刑事诉讼律师咨询北京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等服务
友情链接: 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天津保洁公司  灌浆料  北京有名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热线
13911276358
办公室电话
13911271820
添加律师微信
浏览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