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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案例】韩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发表时间:2022-10-08
 
 

【无罪判决案例】韩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4)东刑终字第80号


【裁判理由】


关于涉案商标复印件的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仅对复印件进行变造能否构成犯罪不明确。


根据实践经验,复印件本身不具有与原件相等的证明效力,提交复印件时应与原件予以核实并确定后方与原件有同等的效果。


本案中,化隆县工商局收到上述复印件后未进行相关的核实工作。


另,化隆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丙、赵某乙在该局保存的“青藏高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A3纸)参加“好商标评选”资料上签名注明:“此件系韩某甲于2007年初在推选县域好商标活动中提供”。


原审判决认定韩某甲于2007年实施了变造行为并将复印件提供给化隆县工商局,但上诉人韩某甲获颁发的“好商标”《荣誉证书》证明,证书的颁发时间为2006年10月,有先颁证后提供材料之嫌,故该商标复印变造行为造成扰乱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后果不明显。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某甲故意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变造的复印件进行“好商标”评选,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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