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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打老婆还咬警察,获刑六个月!
发表时间:2022-11-03
 
 

江西一男子打老婆还咬警察,获刑六个月!


[案例详情]


刘某喝醉之后对妻子徐某进行殴打,导致妻子右桡骨远端骨折。当日,派出所接警后前往案发现场处理,调解未果,出警民警李某多次口头传唤刘某前往派出所接受处理,但刘某拒不配合。民警李某对刘某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刘某暴力反抗,用牙齿咬伤李某右手上臂,用手指抓伤多名辅警。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警李某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案发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8月1日起,zui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0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不唯结果论,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及价值取向,不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更要发挥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目的。


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02、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因此,《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03、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除上述行为以外的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形式。本次司法解释仍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指出的是,《规定》所补充列举的家暴形式,更注重精神层面,体现出立法的人文关怀。


04、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有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规定》对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


首先,将《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证据进行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


其次,将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放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zui后,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规定,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05、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对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措施”进行扩充解释,将大家俗称的“网络轰炸”纳入保护性措施,并对施暴者的限制范围进行升级,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


06、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规定》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加强其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所构成的犯罪进行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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