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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殴打为轻微伤的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表时间:2022-11-14
 
 

两名被殴打为轻微伤的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


那么在二名被害人确实被殴打成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下,为何法院宣判无罪?


法院无罪的理由是:本案被告人沈某彬因被害人陶某倒车发生争执,继而被害人陶某电话告知家人和朋友到场,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系因偶发矛盾引起的纠纷,且根据本案视听资料证实被害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沈某彬致二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彬犯寻衅滋事罪为由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法院无罪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沈某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184刑初732号
案由: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2020年07月21日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彬,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郑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程序情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018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彬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01刑终83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018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19年9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会军、代理检察员马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并恢复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双方意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8日22时许,在新郑市溱水路得一足疗店门口南侧,被告人沈某彬醉酒后,因被害人陶某在倒车的时候,差点碰到沈某彬,发生争吵,沈某彬扇了陶某几耳光,造成陶某脸部受伤,被害人李某在劝阻沈某彬的过程中,沈某彬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耳部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沈某彬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陶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郭某、苏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沈某彬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沈某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有异议,辩称他没有喝酒,陶某倒车险些碰到他,并对他辱骂威胁,陶某一直没有下车,李某过来后双方也没有发生口角;过有20分钟,陶某的人都到了,陶某骂他,他拍陶某的车门,陶某下车推了他一下,李某上来把他摔倒了,当时包括陶某、李某在场的七个人对他拳打脚踢了一分钟,陶某也动手了,李某又过来打他一次。他儿子和前妻把他扶回洗浴中心后,对方又有几个人跟到他家,23时许派出所民警让他到派出所了。他无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被告人的意见,另辩称,陶某也喝酒了,本案系日常生活偶发矛盾产生的纠纷,陶某在现场停留长达20多分钟,能离开而不离开,反而打电话喊人到场,扩大事态,不断辱骂沈某彬,陶某与李某对矛盾的激化负主要责任,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系醉酒状态随意殴打他人,对被告人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前妻虽已对陶某和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本案存在多处疑点以及程序违法,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对被害人已足额赔偿且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对被告人应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22时许,在新郑市溱水路得一足疗店门口南侧,被害人陶某倒车时险些碰到被告人沈某彬,二人遂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沈某彬打了陶某几耳光,造成陶某脸部受伤。陶某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和朋友,陶某的朋友即被害人李某到场后劝阻沈某彬,在此过程中,沈某彬用拳头打了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耳部受伤。陶某家人和朋友到场后围殴了被告人沈某彬。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另外查明



1、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沈某彬前妻赔偿被害人李某、陶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李某、陶某对沈某彬表示谅解。


2、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沈某彬以急性外伤后头痛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入住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沈某彬在侦查机关供述,2018年1月18日22时左右,他在新郑市玉前路郑风苑对面一家饭店吃饭,喝了大概有半斤酒,之后回溱水路碧海湾家。他走到得一足疗馆门口时,有一辆车从他身边经过,差点撞着他,他就喊了一声“你是怎么开车的”,那辆车就停下来,女司机摇下玻璃说“你是怎么走路的”,然后他就和这辆车的女司机相互骂了起来。女司机骂的太难听了,他用手朝该女子脸上打了两巴掌,这个女的就打电话叫人,大概有五六个人过来就开始打他,对方朝他头上、腰上打。之后他家人把他拉回家了,民警到后就把他带走了。谅解书的事情他不知情,有异议,陶某的伤可能是他造成的,但他没有打李某,不应该赔偿李某钱。


2、被害人陶某陈述,2018年1月18日晚22时许,她开车到溱水路得一馆附近接朋友李某,将车停在得一馆门口,她摇下车玻璃坐在车里等李某。这时从南边过来一名大约40岁左右的男子,摇摇晃晃的应该是喝了酒,走到她车旁说“你开了奔驰有啥了不起的,你停在这儿?我能买你十辆车”,她说“我没啥了不起的,你有多少钱碍我什么事?我这接个人,一会就走”。这时李某从得一馆出来劝说后去开车了,该名男子又说了什么,就伸手摸她的脸,她与该男子进行理论,该名男子伸手朝她的脸上打了两巴掌,她就下车与男子理论,并质问男子“你打谁呢”,男子说“打的就是你”。她跟她哥刘帅、郭某打电话说挨打了,这时李某过来与该名男子理论,该名男子就朝李某头上打了一巴掌,后来她哥刘帅带着几个人过来,这名男子的家人也过来了几个人,把这名男子拉到了碧海湾洗浴店内并把刘帅等人锁进门里,李某就报警了。经了解她才知道该名男子叫沈某彬。后来民警就到了,去找沈某彬了。沈某彬打她的脸,她嘴流血了,沈某彬还打了李某。


3、被害人李某陈述,2018年1月18日晚上22点左右,他和另外两个朋友准备在溱水路得一馆洗脚,他的朋友陶某打电话说过去找他,他跟朋友到得一馆门口接陶某的时候,看到一名醉酒男子坐在陶某车子的引擎盖上,陶某很无奈坐在驾驶位上,他问陶某怎么回事,陶某说醉酒男子摸其脸调戏,还拦着车不让走。他就过去拉醉酒的男子,劝其回家,醉酒的男子把手伸进车窗摸陶某的脸和头,还骂陶某,后用手打陶某的脸,把陶某的嘴打流血了。他跟朋友过去拉醉酒的男子,醉酒的男子朝他头上打了好几拳,他头部受伤,耳朵听不清楚。他就赶紧报警了,醉酒的男子被其家人拉回得一馆南边的洗浴中心了,民警到后向他了解情况,民警带着陶某和其朋友到洗浴中心找醉酒男子了,他在得一馆门口没有进洗浴中心。


4、证人刘某证实,他曾用名为刘帅,2018年1月1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他接到郭某老公的电话,说陶某在溱水路得一馆门口被打了,让他过去看看啥情况,陶某给他指了指打她和李某的人,让他跟着这名男子,后来那个男的去了碧海湾洗浴中心,他和刘伟跟着进了一楼大厅,接着有人就把碧海湾洗浴中心的门锁住了,不让他们出来。停了二十分钟左右,民警过来,把门打开,一个女的冲出来朝他姐郭某身上踹了两脚。


5、证人郭某证实,2018年1月1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她接到陶某电话,说她在溱水路碧海湾洗浴中心门口被一个叫沈某彬的男的打了。到了现场后,派出所民警已经过去了,她跟陶某一起跟着民警往洗浴中心一楼大厅走,开门的瞬间,有个人跺了她一脚。后来民警把陶某等人带走了。


6、证人苏某在侦查机关证实,2018年1月18日晚上22时许,她给老公沈某彬打电话叫沈某彬回家,沈某彬不让她管,她听着沈某彬说话像是喝多了。她就赶紧下楼,在溱水路得一馆附近看见沈某彬趴在一辆车上,她儿子沈恒也过来了,他们想把沈某彬带回家,沈某彬不愿意回家说“他打嫩爹了啊,他打嫩爹”。她听到一个女的在一边骂人,她和沈恒一起把沈某彬带回家。刚回家,有两个男的推门找沈某彬,她问干啥的,并将门锁了,对两个男的说“沈某彬喝酒喝多了,你们跟他一样啥类”。后来派出所的民警也过来了,她把门打开了。


7、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陶某和李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辨认被告人沈某彬的情况。


9、视听资料、监控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微信转账记录、李某的证明、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沈某彬家属赔偿被害人陶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陶某、李某对沈某彬表示谅解。


1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彬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前科。


1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沈某彬的到案经过及案件侦破情况。


[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沈某彬因被害人陶某倒车发生争执,继而被害人陶某电话告知家人和朋友到场,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系因偶发矛盾引起的纠纷,且根据本案视听资料证实被害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沈某彬致二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彬犯寻衅滋事罪为由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人沈某彬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彬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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