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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击教练上课时致7岁男学员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警方已介入!
发表时间:2022-11-20
 
 

搏击教练上课时致7岁男学员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警方已介入!


[案例详情]


2022年9月15日,山东青岛一名7岁男童小李在学习搏击期间左手骨折。小李家长向当地警方报警,经鉴定小李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小李的家长认为教练徐某故意伤害小李,其行为属于犯罪,而徐某称只是在示范脚上动作。事发后警方经过调查认为,此事件无犯罪事实,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小李的家长不服,向当地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律师从涉案健身房了解到,教练徐某已离开该机构。而律师多次联系徐某,均未获得回应。


在搏击场学习期间被教练致伤,到底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故意伤害?


《民法典》有自甘风险原则的相关规定。在搏击训练中与教练对抗而受伤,学员应自担风险,教练不构成民事侵权,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教练没有理由使用暴力介入到训练中,轻则是一种体罚,重则达成一定条件构成故意伤害。


抱着让孩子强身健体的目的,王女士带着一双儿女在山东青岛全时健身(城阳区-天泰店)报名学习多项课程。报名搏击课时,全时健身的工作人员向王女士推荐称,教练徐某是曾获得搏击类赛事的冠、亚军,可以报名他的一对一的私教课,一节课200余元。经过试课后,王女士决定选择徐某。


但在9月15日下午的一堂私教课上却发生了意外。王女士称,徐某多次推踹小李,最后致使7岁的儿子小李左手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王女士称,在孩子上搏击私教课期间,她全程在一旁陪同。当时,在对练一段时间后,教练徐某认为小李打得不好,叫停了训练。他先是拎起小李衣领,将小李推得向后踉跄几步。后来,见小李还是练得不好,王女士听到徐某说: “打的什么玩意,别打了,别打了。”


监控视频显示,在孩子练习搏击过程中,王女士一直坐在健身室内的凳子上,徐某坐在另一侧看小李和姐姐互相搏击。期间徐某向小李招手,小李缓慢地走向徐某,徐某突然将其猛地将向后一推,孩子跌坐在地垫上,爬起来后他继续和姐姐搏击对打。


另一次,小李和姐姐练习搏击中,徐某一脚将小李踢倒,小李爬起来还没有完全站稳,徐某对着小李又踢了两脚。小李站起来和姐姐搏击多下后,走向王女士。


王女士称,小李被踢后就发出很大的叫声,接着就哭了起来。之后和姐姐继续对练时,姐姐发现小李嘴唇由红变紫。“我听见那个声音已经很不对了,是那种受了很大伤害之后发出的声音。”


由于之前教练上课时也会有类似的推搡,王女士当时以为这是学习搏击这项运动所必需的,所以她一旁陪同时并没有上前制止徐某。


当时,徐某见小李哭得厉害,就让他去旁边休息。小李走到王女士身边,说他胳膊疼。王女士让小李喝了两口水,徐某又叫小李回去对练。而这时,小李的胳膊已经抬不起来了。


王女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徐某提出中止上课。接着,她带孩子前往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急诊部挂号检查,并在9月15日当日住院治疗。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小李的左手“左尺骨中段粉碎骨折,断端示重叠”。住院16天后,小李出院。


健身房表示:涉事教练已被辞退


9月16日,孩子家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警方调取了健身房的监控视频。根据王女士提供的材料显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10月14日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该分局对小李伤势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小李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0月28日,王女士收到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审查后认为,此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王女士向律师提供了家属与警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对话录音。录音显示,警方回复小李家长,徐某在做笔录时说自己是在给小李示范脚上动作,并非故意伤害孩子;还表示警方已仔细看过监控录像。警方认为,无证据证明徐某故意伤害小李,该事件无法构成案件。


事发后,两个孩子的搏击课程均已停止。王女士称,全时健身曾与她协商,按照小李医药费的两倍进行赔偿,并要求与王女士签订保密协议,但王女士并未接受。


10月10日,全时健身在其少儿板块的公众号上还推送了一篇有关徐某的文章,文章称徐某作为全时健身特级搏击教练将在该周周末为学员进行专场授课。11月14日,王女士再次来到全时健身,工作人员告知她徐某已被辞退,并且其他工作人员也被罚款。


律师向全时健身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徐某几周前已离开全时健身,本事件已经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律师致电徐某了解小李受伤一事,徐某随即挂断电话,律师向其发送短信,也未回短信。


最近,小李已恢复上学。据王女士介绍,医生叮嘱,小李一年半以内不能从事体育活动,否则造成二次骨折的概率为80%。王女士表示,她会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看法]



关键看受伤是否为搏击训练对抗之外造成


视频中教练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教学



两名教授搏击课程的教练向律师表示,以他们的经验,在实际授课中教练都不应该发生对小孩进行“踢、打、推”的动作。


一名廖姓教练说,在小学员互相进行实战性对抗中,教练可以在与孩子两到三米的距离观察学员动作,提醒孩子如何保护自己,而不是像视频中的教练那样在旁边坐着。


一名梁姓教练告诉律师,教授课程分教动作和实战,两个小孩互相搏击是在学动作还是实战,具体教学情况是不一样的,教练在授课期间示范动作也需要控制力道。但是不管怎样,在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教练都不应该对着年幼的学生来示范动作,用脚踢是不规范的,容易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搏击训练本身具有危险性,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上述自甘风险原则,如果小李在搏击训练对抗过程中受伤,那么小李自担风险,徐某不构成民事侵权,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小李受伤并非在搏击训练对抗过程中,而是如视频中显示在搏击训练对抗结束后,徐某用脚踹伤小李致轻伤一级,那么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办案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查小李受伤是否发生在搏击训练对抗过程中。本案重中之重在于,小李的受伤是否为徐某某在搏击训练对抗之外造成的。


关于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律师团队认为,这要看孩子的伤是在正常的教学当中的意外,还是有人故意伤害。


教练与孩子的第一次推搡,尚可认为是一种不正确的教学方式。但是第二次绝对不是一个常规的教练指导过程。孩子如果是在与教练对打的过程中受伤,这是教学的意外。但是这个孩子并没有同教练对练,教练没有理由使用暴力介入到训练中。教练可以对动作进行指导,但绝对不能一脚踹倒孩子。这种行为,轻则是一种体罚,重则是一种故意伤害。


如果小李及其家长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在获得不立案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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