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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不珍惜,屡教不改被收监!
发表时间:2022-12-03
 
 

被判缓刑不珍惜,屡教不改被收监!


[案例详情]


“我以为缓刑期间只要不重新犯罪就没有事了,但是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为了给朋友出气,却把自己害惨了,现在后悔也来不及”。日前,在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他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后悔为时已晚。


2022年3月9日,19岁的沈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止。后在晴隆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沈某某刚接受矫正时还能吸取教训,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思想也比较端正,但才过18天,就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对沈某某处予行政拘留五日,后被晴隆县司法局给予警告一次。但沈某某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2022年8月9日又再次殴打他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十日。


晴隆县司法局、晴隆县检察院专门就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案进行分析研判,双方一致认为,沈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沈某某不珍惜缓刑机会,两次因为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2022年8月22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晴隆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晴隆县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处予行政拘留、罚款,被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再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处予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2年9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沈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律师说法]


“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融入社会。但是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进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


本案中,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配合矫正机构进行改造,但其不珍惜缓刑机会,不思悔改,屡次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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