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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又撤诉、不起诉,律师辩护成功!
发表时间:2022-12-04
 
 

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又撤诉、不起诉,律师辩护成功!


【案例详情】


2012年,贾某欲通过被告人王某向北京xx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广场D座房屋。因北京xx公司要求必须由四家不同种类行业的公司进行联合承租,二人商议以贾某联系的哈尔滨市天原某餐饮有限公司及王某联系的辽宁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庆市东方xx经贸有限公司、沈阳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共同租赁该房屋,并将四家公司名称呈报给了北京xx公司。后因贾某短缺资金,贾某找到平某投资参与此项目,并告知平某已准备好承租该房屋的四家公司。


2012年9月6日与北京xx仲量公司与哈尔滨市天原x餐饮有限公司、辽宁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庆市东方xx经贸有限公司、沈阳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年9月28日,王某提出撤出该项目,2013年3月,王某及贾某从该项目中退股。


2013年12月13日,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更替协议,将承租的四家公司进行变更。该协议书中盖有天原x餐饮有限公司、辽宁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庆市东方xx经贸有限公司、沈阳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印文,经鉴定,送检的租赁合同、租赁更替协议、物业合同上“大庆市东方xx经贸有限公司”“辽宁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印文均分别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经查询,沈阳市现有企业名库中没有“沈阳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7日在北京市将王某抓获。


2017年5月21日,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平某、贾某、徐某、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2019年7月5日,王某委托本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为王某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无罪。2018年7月1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8月16日,法院裁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年9月1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书证疑点更多,本案至少存在三套以上私刻印章,租赁合同上的三枚私刻印章何在?租赁变更协议上合同上私刻伪造的三枚印章何在?物业合同上三枚私刻印章何在?与伪造印章相关联的租赁合同涉及的许多书证上的假章没有查清。


2、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证言相互矛盾,疑点重重,经不起推敲,依据王某在黑龙江省的住宿信息,排除了贾某、徐某证言的合法性,包括平某的证言均为假证。他们的证言不能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3、本案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派出所对被告人王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侦查人员向王某告知证人义务,与侦查机关情况说明所称当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永定路派出所讯问王某时,因未在该派出所办案区电脑中找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故对王某口头告知其权利义务的内容相矛盾。另外因侦查机关未能提交讯问王某的同步视频资料,无法证实在第一次讯问王某时,向王某宣告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4、本案侦查机关存在疲劳审讯、非法取证,程序违法,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事实。被告人王某第一次、第二次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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